商品特色
可選擇一次領
或保證10/15/20年給付
還能累積紅利點數
適合最會精打細算的你
追求穩健規劃
範例說明
程筱新是35歲中階主管,正在思考未來的生活…
保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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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資訊
投保內容 | 保險給付金額 |
---|---|
信用卡定期月繳1萬元 (單位:新台幣/元) |
第20保單周年日選擇「一次給付」年金,於55歲可以拿到2,905,773元。 |
*上述金額在不考慮任何解約情況、並假設宣告利率自第二年起皆為2.15%為範例,且維持固定不變,實際金額有可能不同。
本範例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以保險單條款為準。
註: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為同一人。
【本商品不受理外籍人士投保】
每次繳交金額下限 | 躉繳 | 定期繳(註) | 不定期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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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 |
新台幣1萬元 | 新台幣3,000元 | |
續期 |
- | 新台幣3,000元 | 新台幣1萬元 |
- 第一期保險費及每次續期保險費,最高不得高於新臺幣75萬元。
- 每一被保險人網路投保通路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之累計保險費不得超過新臺幣750萬元。
-
保險費可選擇:
- 躉繳
- 定期繳:年繳、半年繳、季繳及月繳(第一期應交付二個月保險費)
- 不定期繳。
-
第一期保險費:
- 活存帳戶(全國繳費網繳費/電子化授權)
- 信用卡繳費。
-
續期保險費(躉繳不適用):
依「第一期保險費繳費管道」
- 第一期繳費管道為信用卡,則續期保險費需使用信用卡
- 第一期繳費管道為活存帳戶(電子化授權)=>續期保險費可使用銀行或郵局轉帳(顯示約定後帳戶資料)
- 第一期繳費管道為全國繳費網,則續期保險費可使用銀行或郵局轉帳(可選擇電子化授權或活存帳戶)
(註)月繳件第一期應交付二個月保險費,且其繳交金額下限為新臺幣6,000元,上限為新臺幣75萬元。
年金累積最少6年,領回方式如下:
A.一次領回所有年金
B.分期領回
可選擇保證10/15/20年給付,每年領回,活越久領越久,在保險年齡達111歲前的生存期間內,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總和最低新臺幣3萬元,最高新臺幣120萬元。年金給付方式一律以匯款方式給付。
選擇年金給付開始日
- 保險年齡達54歲以上,需於投保時選擇年金給付開始日。
- 最遲需在保險年齡達8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開始支領。
- 累積期間變更,需在原年金給付開始日之90日前申請。
不選擇年金給付開始日
以保險年齡達60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 網路投保須使用要保人本人之活存帳戶或台灣核發之 VISA、MasterCard、JCB卡(商務卡不適用)
- 若保費超過10萬元以上,而以活存帳戶扣款者,請利用讀卡機以晶片金融卡、自然人憑證或網銀帳戶約定帳戶扣款,則不受每日交易限額10萬元之限制。
- 首期保費使用信用卡繳費,續期保費才可約定信用卡繳費。
相關規定請以新光人壽投保規則所載及核保作業為準
商品文號
107.03.01新壽商開字第1070000031號函備查
109.07.01依108.12.30金管保壽字第1080439731號函修正
主要給付項目
年金
給付項目
-
年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仍生存者,本公司依照保戶所累積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及約定之年金給付類型計算年金金額,之後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者,則本公司依約定之年金計算方式及給付方式給付年金金額。
- 年金給付開始日: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一特定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且最遲需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8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開始支領(當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為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60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54歲以上,要保人需於投保時選擇年金給付開始日)。
- 年金給付類型:保證期間10年、15年、20年終身生存年金,另在保證期間內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之。
- 年金給付方式:一次給付及分期給付(年給付、半年給付、季給付及月給付)。
-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依保險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但本商品非存款商品,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 宣告利率並非固定利率每月可能變動,會隨本公司定期宣告而改變,宣告利率之下限亦可能因市場利率偏低,而導致無最低保證。
-
宣告利率會隨經濟環境而有波動,本公司不負最低宣告利率保證之責。
-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相關實務案例請至本公司網站(www.skl.com.tw)查詢。
-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最高2.95%,最低2.75%;如要詳細了解本商品之附加費用或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本公司業務員、服務據點(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31-115)或網站(網址:www.skl.com.tw),以保障您的權益。
- 資訊公開說明請查詢本公司全球網際網路網址:www.skl.com.tw,或逕至全國各分公司電腦查詢、下載。
- 不分紅保險單資訊揭露:依93年12月30日金管保三字第09302053330號函及96年7月26日金管保一字第09602083930號函規定,不分紅保險單應揭露被保險人性別,以至少三個主要年齡層之代表年齡計算之數值,相關數值請至本公司網站(www.skl.com.tw)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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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內容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以保險單條款為準。
限至新光人壽全國客戶服務櫃檯繳費。
1. 以晶片金融卡或自然人憑證申請,需具備讀卡機,插入金融卡或自然人憑證,進行約定扣款服務。
2. 以網銀帳戶約定授權扣款。(須先申辦網路銀行)
不行,僅能約定一個活期帳戶扣款。
年金的申領
- 保證期間內,新光人壽將於應給付日將年金匯入被保險人之約定帳號。
- 保證期間屆滿後之每年第一次申請年金給付時,保戶應提出可資證明之被保險人生存證明文件。新光人壽於每次給付前,均會寄送給付預估通知書及給付申請書予要保人,受益人於申請時併附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公司各地客戶服務櫃檯申請後,我們會依照約定的日期,將款項匯入您所指定的帳戶。
滿期金保險金的申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日仍生存且有效者,本公司於滿期金給付前1個月先行寄送『給付前通知書』,我們會依照約定給付的日期,將款項匯入您所指定的帳戶。
- 若您遇變更指定的帳戶或無提供帳號者,保戶應提出可資證明之被保險人生存證明文件。我們於每次給付前,均會寄送給付預估通知書及給付申請書予要保人,受益人於申請時併附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公司各地客戶服務櫃檯申請後,我們會依照約定的日期,將款項匯入您所指定的帳戶。
- 申請人需為保單上載明之滿期金受益人,且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申辦應具備之文件
(1) 提供雙證件(受益人身份證與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 存摺影本(有效受益人帳戶)。
(3) 給付申請書
- 投保時請依投保網頁指示操作,即可以「銀行轉帳」方式繳費。
- 如欲變更扣款帳號,需重填自動轉帳付款委託書,辦理步驟如下﹕
Step2﹕依填寫範例說明填齊轉帳委託書資料。
Step3﹕填妥的委託書請於二日內寄回:220684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41號6樓_保全管理部 保費管理一課收。
※委託人須為要、被保人本人之帳號繳費。
請點選右方連結查詢:轉帳金融機構
委託書未寄回將無法依您約定的繳費方式轉帳收費。
請登入新光人壽網路投保-會員功能,於客戶服務中心點選「保單管理」查詢。
保險費應繳日 | 銀行/信用卡扣款日 | 郵局扣款日 |
1日~10日 | 10日 | 11日 |
11日~20日 | 20日 | 21日 |
21日~月底 | 月底 | 次月1日 |
註1﹕保單借款利息不分應繳日一律10日扣款。
註2﹕扣款基準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一日扣款。
- 應繳月前月底:寄發「保險費委託轉帳/信用卡通知書」 (月繳件不寄)
- 扣款前三日:寄發「轉帳或信用卡扣款前通知單」
- 首次扣款失敗且符合延扣條件:寄發「媒體扣繳件(轉帳或信用卡)請款未成功再次扣款通知書」(月繳件不寄)
- 首次扣款失敗且不符合延扣條件及終止延扣:寄發「媒體扣繳件(轉帳或信用卡)扣款失敗通知書」
- 扣款成功:寄發「續期保險費送金單」
- 保費逾應繳日未繳:寄發「保險費繳費通知」(催告)
※各項通知除催告為紙本寄送外,其餘均以Email寄發。
借款利息每滿一個月付息一次,利息到期日應向本公司自行繳納(依據借款約定書約定)
本公司目前每半年收息乙次,以各保單的投保月始日為準,屆每半年之月份產生應繳利息送金單(以應繳利息已達60天且符合應繳月份者)並依照保戶約定的繳納保費暨借款利息管道方式收取,例如:銀行轉帳或自行繳費。 其他繳納利息情形:
(一)保戶已設定ATM借款帳戶
1.只要存入保單所設定的ATM帳戶,最低存入金額為該卡內所設定的保單至當日止之利息總額。
2.每次提款(增借)如有動用的保單,則先清償前借利息及前借本金。 (依ATM約定條款)
(二)保單還款專戶(未設定ATM借款件)
1.未設定ATM借款之保單,可利用每一個保單還款專戶來清償借款利息或借款本息,還款金額限制如下:
下限:至當日止之利息。
上限:至當日止之利息+本金合計。
(三)保戶亦可親至本公司各地客戶服務櫃檯、通訊處或分處櫃台繳息(但ATM 設定保單件依約定條款,不得以支票償還)
借款利息逾期一年未繳,經本公司寄送催繳通知書經一個月未清償時,本公司將遲付之利息併入借款本金中複利計算。(依據民法第207條及借款相關約定)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會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如逾前述三十日時未償還者,保單效力停止。
該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並不得遲於年金給付開始日。